EDVVE79465BRFREF5ECE

 

內容簡介

  適用對象
  參加國家考試的考生

  適用時間
  無限制

  使用功效    
  1.除查閱功能外並兼具研讀、準備考試等多項功能。
  2.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並援引實務及學者見解,以利讀者查詢及進一步閱讀。
  3.以圖表方式,促進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區別。
  4.讀者能更清楚了解命題趨勢與命題重點所在。

  改版差異
  依照108年修法更新內容

本書特色

  .內容架構
  法條&名詞解釋
  除蒐錄最新條文外,並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以簡明精?的文字為闡述,以期讀者能掌握各條文之基本概念,並進而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

  體系表
  以體系表方式呈現本法之內容架構,讓讀者除能知其脈絡外,更能建構整體思維,免除見樹不見林之學習困擾。

  概念釐清&比較表
  將重要考點、較難理解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方式清楚呈現,破除學習盲點,提升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辨析。

  .取 材
  以命題考點為取向,輔以經典教科書、晚近主流、有力學說見解為本,兼及重要期刊論文之重點闡述。

  .編排體例
  以便利讀者閱讀、理解、查閱、攜帶為主要考量,版面清晰,字體大小適中,展現最超值之學習模式。
 

作者介紹

監修者簡介

池錚


  律師高考及格
  志光公職講師
  臺北大學法律系民法組碩士
 
達克

  東吳法學碩士
  執業律師
  為當事人解決法律問題,但深知法律往往僅能治標,在法律問題的表象之下,隱藏著每個當事人生命中的無明。大學念的是外文,人生轉了一圈好不容易才走到法律的道路上,深知投身考試這條路伴隨著許多犧牲,更多時候需要的是運氣,自己一路上受到許多人的幫助,希望也能幫助仍在奮鬥的考生,早日上岸。
 

目錄

Ⅰ 條文&名詞解釋
民法 第一編 總則(108.06.19修正公布)
第一章 法例 3
習慣法 3
法理 3
法律漏洞與填補 4
第二章 人 6
第一節 自然人 6
權利能力 6
出生 6
死亡 6
胎兒之部分權利能力 6
死亡宣告 7
死亡之推定 7
家事事件法之死亡宣告相關規定 8
同時存在原則 8
行為能力 8
行為能力制度 9
意思能力 9
責任能力 9
監護宣告 10
意定監護(修正草案總說明) 10
輔助宣告 11
第15條之1第1項第5款之其他重要財產 12
人格權 12
慰撫金 12
人格權救濟機制 13
姓名權 13
決定住所的標準 14
居所 14
住所廢止 15
第二節 法人 15
第一款 通則 15
法人 15
董事 16
董事代表權之限制 16
法人之侵權責任 16
第28條規定的類推適用 17
解散 19
法人之清算 19
第二款 社團 21
營利社團 21
公益社團 21
社員權 22
社團總會 23
第三款 財團 25
捐助行為 25
他律組織 26
第三章 物 27
定著物 27
物的成分(部分) 27
物之特性 28
處分 28
第四章 法律行為 29
第一節 通則 29
法律行為 29
準法律行為 29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30
事實行為 30
脫法行為 30
強制規定與禁止規定 31
公序良俗 31
形成訴權 32
第二節 行為能力 32
無意識 32
精神錯亂 32
允許 33
純獲法律上之利益 33
無損益法律行為(中性行為) 33
單獨行為 34
契約行為效力未定 34
承認 35
催告 35
撤回 35
強制有效 36
營業 36
第三節 意思表示 36
意思表示 37
心中保留(真意保留、單獨虛偽意思表示) 37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37
隱藏行為 38
信託行為 38
借名登記  38
錯誤 39
傳達錯誤 40
信賴利益 41
詐欺 41
脅迫 41
第三人詐欺 42
了解主義 42
到達主義 43
撤回 43
公示送達 43
意思表示解釋之客體(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民事判決) 44
第四節 條件及期限 44
條件 44
停止條件 44
解除條件 44
期待權  45
期限 45
第五節 代理 46
代理 46
冒名行為 47
代理行為之瑕疵 48
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 48
自己代理之禁止 49
雙方代理(重複代理) 50
代理權之限制 50
代理權之撤回 50
與民法第169條之不同 50
授權行為無因性 51
無代理權人之責任 51
第六節 無效及撤銷 52
無權處分 53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 54
第六章 消滅時效 55
消滅時效  55
除斥期間 56
定期給付債權 56
商人供給商品之代價 57
消滅時效與誠信原則 57
消滅時效中斷 58
消滅時效不完成 60
不可避之事變 61
自然債務 62
時效利益拋棄 62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 63
權利失效法理 63
權利濫用 63
誠實信用原則 64
正當防衛 64
緊急避難 64
自助行為 65
中華民國刑法(108.06.19修正公布)
第一編 總則 66
第一章 法例 66
罪刑法定原則 66
從舊從輕原則 67
法律變更 67
單純事實之變更 67
空白刑法 67
限時法 68
保安處分 68
屬地原則 69
領域 69
隔地犯 69
保護原則 70
世界原則 70
屬人原則 71
保護原則 71
公務員 73
文書 74
性交 74
毀敗之意義 75
重大不治或難治之意義 75
凌虐之意義 76
第二章 刑事責任 76
過失未遂 76
認識主義 78
意欲主義(希望主義) 78
容認主義 78
直接故意 78
間接故意 79
構成要件錯誤 79
客體錯誤 79
打擊錯誤 80
因果關係錯誤 80
包攝錯誤 81
無認識過失 81
有認識過失 81
不作為犯 82
純正不作為犯 82
不純正不作為犯 82
保證人地位 82
違法性錯誤 83
直接禁止錯誤 83
阻卻違法事由錯誤 84
阻卻違法事由前提事實錯誤 84
幻覺犯 85
不法意識 85
加重結果犯 86
責任能力 87
心神喪失 88
精神耗弱 88
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88
原因自由行為 88
瘖啞 90
阻卻違法事由 91
過失與正當防衛 92
誤想正當防衛 92
偶然防衛 93
對物防衛 93
挑唆式(後)的正當防衛 94
過失共同正犯 95
互毆與正當防衛 96
過當避難 97
補充原則 98
自招避難 98
超法規緊急避難 98
第三章 未遂犯 98
陰謀 98
預備 99
形式預備犯、實質預備犯 99
著手 99
不能未遂犯 100
普通未遂犯 100
中止未遂犯 100
著手未遂、實行未遂 101
準中止犯 102
誠摯努力(準中止犯之檢討要件) 102
第四章 正犯與共犯 103
正犯概念 103
間接正犯 104
共同正犯 104
共謀共同正犯 105
同時犯 105
教唆犯 106
間接教唆犯 106
失敗教唆 107
無效教唆 107
狹義之教唆未遂 107
未遂教唆 108
幫助犯 108
片面幫助 109
虛偽幫助 109
身分犯 109
雙重身分犯 110
第五章 刑 111
主刑 111
從刑 111
褫奪公權 112
第五章之一 沒收 113
沒收 114
違禁物 114
供犯罪所用之物或供犯罪預備之物 114
因犯罪所生之物 116
第三人沒收 117
追徵 117
因犯罪所生之物 118
判決沒收、裁定沒收 119
第五章之二 易刑 119
易刑處分 120
易科罰金 121
執行顯有困難 121
易刑處分 122
易刑處分 123
第六章 累犯 123
累犯 124
擬制累犯 125
執行完畢 125
赦免 126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126
更定其刑 126
第七章 數罪併罰 127
數罪併罰 127
合併執行 127
吸收主義 128
併科主義 129
限制加重主義 129
想像競合犯 130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130
酌科與酌減之區別 131
酌加 131
酌科與酌減之區別 131
酌免 132
自首 133
未發覺之罪 133
投案、自白 133
科刑權限制 134
必減 134
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 135
同加、同減 135
併加、併減 136
遞加、遞減 137
第九章 緩刑 138
緩刑與假釋之區別 139
暫不執行為適當 139
緩刑期間 139
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140
第十章 假釋 141
緩刑與假釋之區別 142
合併執行 143
第十一章 時效 143
追訴權時效 144
時效停止制 144
行刑權時效與追訴權時效之區別 145
行刑權時效與追訴權時效之區別 145
時效停止制 146
第十二章 保安處分 146
刑罰與保安處分之區別 146
常業犯 147
保安處分之不執行 150

Ⅱ 體系表
民法總則 153
刑法總則 168

Ⅲ 概念釐清&比較表
.民法總則
01「債權」與「物權」之區別 199
02私法人之侵權責任 199
03「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之區別 200
04「法律行為」與其「種類」 201
05「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之區別 202
06意思表示偶然不一致與意思表示不自由之區別 203
07「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詐害債權」之區別 204
08「詐欺」與「脅迫」之區別 205
09「狹義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之區別 205
10「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 206
11「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之區別 207
12權利的自力救濟 208
13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之區分 208
14法律行為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 209
.刑法總則
01「狀態犯」與「繼續犯」之區別 211
02「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之區別 212
03「未必故意」與「有認識過失」之區別 213
04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 214
05第17條之「能預見」與第13條第2項之「預見」之區別 215
06「原因自由行為」與「麻醉狀態下的違法行為」之區別 216
07「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之區別 217
08「攻擊性緊急避難」與「防衛性緊急避難」之區別 222
09「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性之同意」及「阻卻違法性之承諾」之區別 223
10「客體錯誤」與「打擊失誤」之區別 225
11「普通未遂」與「不能未遂」之區別 227
12參與犯之區別 230
13「教唆」與「煽惑」之區別 231
14「連續犯」、「接續犯」與「繼續犯」之區別 232
15「酌科」與「酌減」之區別 234
16「意圖」與「動機」之區別 234
17「刑罰」與「保安處分」之區別 235
18「自首」與「自白」之區別 236
19「緩刑」與「假釋」之區別 237
20「行刑權時效」與「追訴權時效」之區別 241
21「公文書」與「私文書」之區別 244
22「文書」與「準文書」之區別 245
23「準文書」與「署押」之區別 246
24保安處分之種類 247
 
 



  本書特色
 
  本書依據完稿前之最新民法修正條文編撰,編排體例除法條查閱功能外並兼具學習功能,茲將其要者,析述如後:

  一、內容架構

  Ⅰ條文&名詞解釋

  除蒐錄最新條文外,並就各該條相關法律名詞或基本概念,以簡明精鍊的文字為闡述,以期讀者能掌握各條文之基本概念,並進而加強對各該條文原意之體會。

  Ⅱ體系表

  以體系表方式呈現本法之內容架構,讓讀者除能知其脈絡外,更能建構整體思維,免除見樹不見林之學習困擾。

  Ⅲ概念釐清&比較表

  將重要考點、較難理解或較易混淆之法律概念以圖表方式清楚呈現,破除學習盲點,提升學習相關法律概念之理解與辨析。

  二、取材

  以命題考點為取向,輔以經典教科書、晚近主流、有力學說見解為本,兼及重要期刊論文之重點闡述。

  三、編排體例

  以便利讀者閱讀、理解、查閱、攜帶為主要考量,版面清晰,字體大小適中,展現最超值之學習模式。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4816262
  • 叢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272頁 / 13 x 19 x 1.1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二版
  • 出版地:台灣
  • 本書分類:> > >
  • 本書分類:> > >

 

 

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自由故,兩者皆可拋——裴多菲 中國傳統文化里,「男大當婚,女大當嫁」,不管是古代還是現代,男女到了成家的年齡,都要結婚組成一個家庭,彼此相互關心、照顧,既讓父母感到欣慰,也想通過婚姻找到自己的歸宿和幸福。 如果男人娶不到老婆,或者女人年齡大了還沒嫁是會被旁人恥笑的,只有家裡面有一個女主人那才算一個真正的家。 鑒於此,充滿智慧的老祖先便創造出一句經典俗語——「男人無妻財無主,女人無夫身落空」,沒成家的男人由於無人管束亂花錢,女人不嫁人將來老了就無依靠,無非都是強調結婚的重要性。 愛情婚姻是永恆的話題,從古今中外的包辦婚姻,更多的是為了達成某種目的。 恩格斯說:「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由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古代所僅有的那一點夫婦之愛,並不是主觀的愛好,而是客觀的義務,不是婚姻的基礎,而是婚姻的附加物」 羅馬法規定處於家父權下的子女,訂婚必須出於家父之命,否則不能成立。印度《摩奴法典》規定了不同的結婚方式,依哪一種方式結婚都必須以家長的意志為轉移。日耳曼法規定結婚必須取得父母、監護人的同意。 中國古代的禮和法,都把包辦子女、卑幼的婚事作為父母、尊長的特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古代統治者要鞏固政權,就不得不發展兵力和生產力,為了使人口充足,統治者們不得不制度婚姻制度。對此還設置了專門的刑法,使得古時候不婚嫁的人極少。​ 《晉書·武帝紀》史料:"晉武帝泰始九年(273年)冬十月,詔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 就是女孩到了17歲還沒有出嫁的,由政府給你派發老公,簡直就是單身狗們夢寐以求的超級大福利。 生命誠可貴 ,愛情價更高,反抗包辦,追求自由婚姻 辛亥革命後,在反對包辦婚姻,提倡自由戀愛的新文化新運動的思潮下,許多接受新文化薰陶的年輕人,如徐志摩之張幼儀,張恨水之徐文淑 ,魯迅與朱安等,紛紛棄原配,覓新歡。 ... 「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以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來說,在沒有得到戀愛機會的時候,瘋狂追求,甚至連命都可以不要。 但是在擁有了愛情之後,自由則是更高層次的精神追求,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 當認識到愛情並不是一切,就像是瑪麗·沃爾斯通克拉夫特在《為女權一辨》一書中提到的:「愛情從它的本質來看,必定是曇花一現的。」 婚姻也不再是幸福的唯一途徑,結婚成為了許多年輕人可望而不可及的巍峨泰山,甚至被認為是一種束縛雙方的鎖鏈。 若為自由故,兩者皆可拋:不婚主義、單身主義 結婚生子雖然是天經地義的人生階段,但是不同的年代人們的思維模式也是各不相同的。 有一部分並非不結婚,只是沒有合適的對象,或懶費力地去尋找,對於現狀坦然接受。還有一部分是不結婚的人。 ... 男人的難處:現代人結婚三件套,房子、車子、票子。房子是橫亙在男女這間的第一座大山。 女人的難處:複雜的人際關係,難處的婆媳矛盾,瑣碎家務,吵鬧的孩子,成為年輕人產生不婚念頭的導火索。 一點資訊發布的數據顯示:8%的男女因為害怕處理婆媳關係而選擇不婚 ... 而有錢人習慣了一個人的自由以後,不希望結婚以後自己的自由被限制,相信不婚人群中持有這種觀點的也不在少數。 婚姻只是一種生活方式,而並非結局 不婚,不代表不談戀愛 結婚率的遞減,離婚率的增高,晚婚甚至"不婚"在中國已經成為一個普遍現象,很多女性已經不再把"結婚生子"看成是人生必經的歷程。 瑞典被認為是世界上「單身狗」比例最高的國家,單身獨居的比例高達51%,在首都斯德哥爾摩甚至超過60%。 瑞典人很享受獨居的樂趣,在這個國家你可以談戀愛不同居,也可以生孩子不結婚,瑞典人根本沒有把婚姻當回事,儘管瑞典也允許同性婚姻。典人的平均初婚年齡在35歲左右。 不會被催婚,也沒有物質上的擔憂,追求自由平等,渴望真正的愛情,這就是瑞典人的單身的原因。 國內也有越來越多的年輕人覺得結婚不過是一張紙,那何必要捆綁呢。不婚主義者不是他們不想結婚,只是他們認為結婚只是一個形式,不結婚也可以在一起生活、有孩子、有一個溫暖的家,為何要用一個本子來證明彼此有多麼的相愛。生活要的是舒適、隨心、簡單。沒有必要用任何形式把兩個相愛的人捆綁在一起。 ... 一輩子不婚有兩種後果:一種是孤獨終老,沒有親人、家人,自己孤孤單單的一個人;第二種是和相愛的人在一起一輩子不結婚照樣相親相愛。 不婚不代表不想要孩子 越來越多的女性不婚,不代表她們不想生孩子,但又不想為了要個孩子就走進婚姻,去忍受男人的懶惰、矯情、自私、花心。 於是有一個疑問:如果可以,能不能不結婚、只借種生個孩子? 比如,DC藥局創始人葉海洋,赴美買精子生5國混血女,很多人表示不解,我則非常佩服她,子非魚,焉知魚之樂,這就是她自己想要的生活。 據2018年人民網報導 ... 日本接受終身不婚者的比例達到80%以上,日本男女的終身不婚率也逐年上升。 而國內不婚者也越來越多的,也逐漸被人們接受 女性已經不太依賴男性或婚姻制度,年輕的女性不喜歡婚姻束縛。對於年長的女性而言,婚後生活也並不像那樣幸福,讓女人失望的是男人還是婚姻本身。 婚姻是自己的選擇,無論是結婚還是不婚,都是自己的獨有的生活方式,就如同你想今天想吃什麼菜,想穿什麼衣服,不必要去刻意去隨大流,最主要的是活成令自己滿意舒服的模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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